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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24-0018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10-31
文号: 灌政规发〔2024〕3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灌南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2024年10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灌南县城市市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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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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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41031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1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3号)、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连价服20196)等征收管理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市政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参照建制镇配套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75/平方米征收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75/平方米征收配套费。

建制镇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按照30/平方米征收配套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减半征收配套费:

(一)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

(四)国家、省、市另有减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

(三)中小学(含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安置房(通过市场化运作的除外);

(五)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非营利性建设项目;

(六)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附属办公楼等配套项目);

(七)生态环保类项目;

(八)农民在建制镇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自建或代建住宅;

(九)国家、省、市另有减免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数据局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施工图核算建筑面积,并出具配套费收费清单。建设单位应按照收费清单交纳配套费,不得拖欠,不得冲抵。

县住建局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县数据局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有关手续。

第八条  征收配套费要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严格足额及时征收到位。符合减免配套费条件的,履行以下报批手续:建设单位提出减免配套费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减免配套费的政策性文件,由县住建部门对具备减免条件的及时办理减免手续。针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五项的项目须由县财政局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县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局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竣工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的,配套费征收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缴超面积的配套费。

第十一条  征收配套费实行公示制度,征收具体建设项目配套费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政策依据和标准等内容。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征收的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配套费征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相关部门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配套费征收部门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130日,《灌南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灌政发〔20192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xxgk.guannan.gov.cn/news/show-38246.html